國稅發(fā)[2012]83號
2012.8.3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民航各地區(qū)管理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三、國際航空客票銷售部門向旅客出售的國際航空客票超過四段航程時,每四段打印一張《行程單》,在每一張《行程單》上顯示連續(xù)客票情況,但僅在第一張上顯示實收總價,旅客報銷時需持所有連續(xù)客票《行程單》共同作為報銷憑證。
五、《行程單》嚴禁攜帶出境使用。國內具備國際航線運營資質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境外派出機構在出售國際航空客票時,應遵循所在國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憑證。
六、《行程單》打印軟件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單位組織開發(fā),并由其負責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提供網站驗真服務。
七、《行程單》作為國際客票報銷憑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屆時《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fā)票》停止開具,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fā)票》繳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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