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2013.1.8
現(xiàn)將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3年01月22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fā)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jié)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于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應稅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因此報來請示,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guī)定?
據(jù)了解,為便于補貼發(fā)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jù)現(xiàn)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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